球童受到“意外伤害”可获双重赔偿
作者:TG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08-07-01 浏览 2

 [案情]

  在上一期的“球场说法”栏目中,我们对球场中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探讨,也有不少热心读者来信提出自己的见解。一位署名为“三杆洞”的球友在来信中这样说:

  前几年确实听到不少球友在球场受到伤害的消息,现在的情况应该好些了,球场的管理和工作人员也会很小心的处理“意外伤害”的一类事情。这应该是球友维权和球场服务意识提高的双向作用。毕竟,越来越多的“知产阶级”走进了球场,他们也开始寻求自己的权利。

  不过我觉得另外一种“意外伤害”也值得关注——受伤的人不是球友,而是球童。我也听说过一些球童跌伤,或者一不小心被球击中的例子,最严重的可能会打掉几颗牙齿。这还不包括部分球友心情不好的时候,刻意为难球童,甚至打骂球童的情况。

  是不是可以有另外一个问题也值得探讨,在接受球场服务的过程中,球场的服务人员受到了“意外伤害”,球友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解答]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一个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球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也可以向球友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即不排除得到双重赔偿的可能性。

  首先仍然要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问题。一是球场与球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是球友与球童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两者存在着竞合。

  就球场与球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该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球童作为球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

  就球友与球童之间的侵权关系,《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就二者之间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工伤事故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球童可以得到工伤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明确规定受侵害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因此球童可以向球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至于球友的权利如何得到更好的保障问题,球友可以通过购买高尔夫球友综合险等保险产品来使在打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得到分担。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球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即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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